今年3月,就在父亲冯伯去世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家住佛山禅城的冯某东和冯某川两兄弟,收到了一纸来自于高明区人民法院的诉状,而提出诉状的人,正是照顾了他们父亲多年的保姆——今年45岁的广西人莫某。莫某的要求是,确认冯伯在去世时所居住的位于高明区明城镇的一套房产,所有权属于她本人。
冯氏两兄弟这就纳闷了,这套位于高明的房产,明明是当年他们父亲卖掉了位于南海的房产后,用其中一部分的钱购买所得的,为什么莫某却声称房子是属于她的呢?更让冯氏兄弟不解的是,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上权属人一栏,赫然写着父亲冯伯以及莫某两个人的名字。这其中究竟经历了什么样的事情?
案起
老人签好遗赠协议一年后去世
莫某表示,自己早在2007年春节前后就已经认识冯伯。当时,她经人介绍,偶尔到位于桂城的独居老人冯伯家中从事保姆工作。2012年初,莫某便固定在老人家工作,双方约定莫某每月工资2000元。
2014年底,老人希望居住得更为安静,打算搬到高明居住。他于是将当时在桂城居住的房产,以273万元的价格变卖。此后,他根据两人平时的商议,在高明区明城镇买了讼争的房屋。该房屋约92平方米,总价41.1万元。双方协商约定,房产各占一半,老人愿意拿出变卖房产所得到的10%即27.3万元,作为其中一部分购房款,剩余的房款由莫某自己筹得。
2015年初,老人又与莫某双方签署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莫某承担扶养老人义务,老人去世后将其高明的房产自有的50%份额全部赠与莫某。该协议还约定了房屋的用途是冯伯用来养老居住,同时也允许莫某的丈夫和儿子短期居住;至于血缘近亲探访,最长不超过两晚,其他相识一律不得探访此住宅,目的是为了老人的宁静与安全。
至于为何冯伯会如此“大手笔”,将房子遗赠予保姆,冯伯本人在《遗赠扶养协议》如此写道:此举是为了让莫某长期为自己服务,承诺其能得到一些实质回报的“定心丸”。而此后莫某不能随便请假,每月只能休息1天,春节回广西也只能休息7天,以防冯伯发生意外。另外,协议还写明莫某要负责冯伯的生养死丧,遗赠议协在他死亡后才生效。
2016年2月21日,冯伯因多脏器功能衰竭,于佛山市中医院去世。在办理完丧事后,莫某马上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
官司1
保姆就获赠产权起诉老人的继承人
冯某川表示,该房屋是由其父亲全部出钱的。据他所知,老人家一共为房屋出资了40万元,其中27.3万元是父亲主动出资,而另外12.7万元是父亲借给莫某的,但是莫某大部分欠款都没有偿还。也就是说,在购房之初,莫某仅仅出资了1.1万元左右。
冯某东则表示,父亲将房屋遗赠给莫某的前提是莫某对其进行了“长期”的照顾,但是莫某未能提出合理的证据,证明她曾长期照顾老人。
高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至于冯某川所称的莫某尚欠其父亲购房款,这与该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法院不作合并审理。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该房产的产权归莫某所有。
官司2
保姆借老人的钱买房,继承人起诉要求立即还款
2016年4月,双方之间又掀起了另一起官司,但这次的原告换成了冯氏兄弟。他们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他们作为冯伯唯一法定继承人,依法应享有继承的权利,莫某应向他们还款12.7万元,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支付利息。法庭上,他们提供了莫某于2014年12月30日出具的《借据》,确认莫某借款12.7万元,用于购买高明的房屋。
其实,《遗赠扶养协议》中也有对这12.7万元借款作了明确的叙述。协议指出,该12.7万元要从2015年起算5年内还清,每月从工资中扣减1100元。五年内未清还的,则要计算利息。
对于曾经向冯伯借款这一事实,莫某不持异议。但她同时指出,她一直在劳动报酬中每月扣减1100元用于还款,至今已还款1.32万元,尚欠的借款为11.38万元。另外,该借款原约定为自2015年起5年内还清,对5年内归还的不计算利息,故家属无权要求提前还款并支付利息。
这一约定也成为了本案中一个重要焦点:《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是5年内还款,但老人在签订约定的一年后即去世了,那莫某究竟是应该按照原来的协议在五年内偿还便可,还是要按照冯氏兄弟的意思马上全部清偿呢?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因遗赠扶养而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为老人的合法继承人,在老人去世后有权继承相关权利,即作为原告起诉莫某向其还款。按《遗赠扶养协议》,至2016年2月22日,老人从莫某每月工资中已扣款1.32万元作为还款,现莫某尚欠老人11.38万元。
法院还指出,莫某出具的《收据》并未约定还款日期,应结合《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来综合评判。但协议并未约定如果老人在5年内去世,莫某应如何进行还款。所以,该还款协议内容应视为附条件的协议,当条件不能成立时,协议对借款期限和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在老人去世后,家属与莫某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新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家属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要求莫某立即还款,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其次,莫某已实际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享有了其应得的利益,亦应承担对购买该遗赠房产所借款项的还款责任。此外,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约定,5年内还款可不支付利息。
据此,禅城法院判决莫某偿还借款本金11.38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