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90岁高龄的张老太在保姆照顾期间出现骨折,并因此身体衰竭不幸离世,老太的四个女儿认为保姆和家政公司应对此事负责,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四姐妹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氏四姐妹诉称,她们的母亲张老太年近90岁高龄,因四姐妹都没有办法亲自照顾母亲,于是大家商量去家政中心请保姆照顾母亲。经过多方打听,四姐妹在距离母亲住所周边的家政服务中心请到了保姆任女士。2015年10月13日,四姐妹和任女士以及任女士所在的家政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合同书,约定服务中心指派任女士作为张老太的保姆,照顾完全不能自理的张老太。
合同签订后,四姐妹按约定向家政服务中心支付了中介费、保姆费。2016年2月17日,任女士没有经过四姐妹的许可,将张老太抱到椅子上,老太太因此身体不舒服。第二天,四姐妹带老太太上医院检查,检查结果吓了四姐妹一跳:老太太左股骨和左侧股骨颈都骨折了。
同年3月1日,张老太由于骨折导致身体衰竭而去世。陈氏四姐妹认为,保姆任女士和家政服务中心应对此事负责,要求赔偿遭到拒绝。于是,四姐妹起诉到法院,要求任女士和家政服务中心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496.21元、死亡赔偿金264295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丧葬费2万元,共计384791.21元。
庭审中,任女士坚称张老太的骨折和死亡与她的护理行为无关,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家政中心也认为自身没有责任,不同意陈氏四姐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陈氏四姐妹以侵权纠纷起诉,认为任女士和家政中心致张老太骨折,进而引发身体衰竭去世,陈氏四姐妹应证明二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但陈氏四姐妹未提交证据证明任女士和家政中心对张老太实施了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致使张老太骨折,对此陈氏四姐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陈氏四姐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氏四姐妹的诉讼请求。